权力本身具有服务属性是现代权力观念的重要共识,因而,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都应当履行服务职能,服务的指向是权利。此处所强调的行政权力的服务性,是从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角度而言的。现代大学的使命和核心即在于知识的生产和传播,而这都有赖于学术的发展和精进。学术事务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学术评价和学术服务中的优越地位。为了确保大学内部学术权力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强调行政权力对于学术权力的服务性。部分学者也提出了行政权力应当服务于学术权力的观点。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应该占据主导地位,而行政权力则应处于为学术权力服务的地位。[39]有的则认为,要实现行政权力服务取向的同归。[40]有的主张,大学行政权力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为大学的学术事业发展服务的。[41]
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提供信息和帮助,使学术权力能够更好地制定政策、作出决策。相较于学术权力主体,行政权力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协调性,在搜集整理资料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行政权力发挥自身优势,为学术权力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各种信息、物质和支持,从而确保学术权力在规则创制和决策上体现理性和科学。其次,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的运行提供方便和支持。行政权力的重要使命和价值就在于为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和运行提供支持,因而行政权力主体应当尽量调动各种资源,支持学术权力的运行,如场地、技术等。学术权力往往是组织化的权力,因而需要行政权力主体提供支持才能更好地组织起来,并且发挥有效的作用。最后,行政权力执行部分学术权力的决策。相较于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因为学术权力突出强调民主和专业,而行政权力则注重效率、约束[42]和服从。学术权力主体作出的部分决定,由行政权力主体负责执行,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的服务的要求,可以使学术权力的决定更有效地实现。行政权力充分体现服务性,是学术权力优位的重要表现,而且是保障学术权力有效行使的重要保证。
(三)理性分权
现代大学既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组织化的人群共同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大学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大学内部天然地存在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分立,当然,也存在大量的事务的交融。从逻辑上讲,大学内部的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纯粹的学术事务、纯粹的行政事务以及学术与行政相交织的事务。在这里,行政是指任何共同体都需要并且存在的执行和管理。因为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43]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自有自身的优势和特殊性,从理性的角度讲,充分发挥各种权力的优势有助于取得更好的效果,而这就需要进行理性的分权。
1.分权的逻辑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分权是从防止权力的专断、体现一定的制衡性出发的,属于控权性逻辑。然而,这种逻辑背后,实际上还隐藏着功能性逻辑,即不同的事务由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进行管理和控制。尤其是在当代社会,国家事务朝着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方向发展,立法事务、行政事务以及司法事务之间的差距在不断的拉大,各个领域的封闭性逐渐增强,因而各项事务对于与之相适应的权力的依赖性也逐渐递增。立法事务强调意志的表达和整合、利益的调整和保护等,因而立法权的民主性、多元性和妥协性恰恰适应了立法事务的需求;行政事务强调执行和管理,因而行政权的效率性、服从性和层级性也能满足行政事务的需求;司法事务强调公正和纠纷解决,司法权的中立性和专业性,也能够胜任这一角色。试想如果用立法权运行逻辑来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则既不经济也不科学,甚至是荒唐的。苏格拉底之死[44]从侧面放映了立法性质的权力行使审判权的危险性。权力虽然具有一定的建构性,但是其总体上还是经历了一种天然演化的过程,即权力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并且恰恰是现实的需要决定了权力的基因、生态和运行逻辑。社会事务的差异和历史的演进不同决定了权力特性的不同。正因为权力具有不同的特性,所以需要找到它们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另外,权力作为一种资源,为了确保这一资源的效用最大化,也需要将其用在最适合的领域。因而,分权不仅是控权逻辑的需要,而且是功能逻辑的需要,社会事务的精细化、各领域之间的封闭性都决定了应当进行适度的分权。分权的功能逻辑不只适用于国家层面,也适用于任何层面的权力。现代大学内部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使分权成为一种必要。伯顿·克拉克认为:“过于集中的权力成了高等教育系统运转过程中的最大危险,对权力的任何形式的垄断只能体现部分团体的利益和观点,而其他团体的利益却遭到了排斥。”[45]
2.理性分配权力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处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本质上都是权力,但是,二者的功能、运行逻辑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大学内部存在诸多事务,需要权力的规制、引导和服务。但是,各项事务本身又具有特殊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权力予以调控。学术事务的知识性、专业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由学术权力进行管理、调控和服务更为适宜;行政事务具有的管理性和服务性,使其依赖于行政权力的规范和支撑。从权力效能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应当对应自己更为胜任的领域。正如布鲁贝克所说,“就像战争意义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46]
具体而言,学术权力主要负责学术事务的管理和服务,行政权力主要负责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权力界限的明晰具有以下几点优势:其一,权力界限明晰,可以使各项权力作用对象和范围更加明确,从而使各项权力能够有的放矢,发挥自身的效能。其二,权力界限明晰,实际上也是为权力设定了更加明确的责任。按照一般政治学原理,权力就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为它门设定了明确的责任,从而督促相关主体更加有效而谨慎地行使权力。其三,权力界限明晰,实际上为权力提供了界限,从而使权力变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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