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受害人:叶照富、曾珠、涂维林、刘再仿泣血实名举报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星某等黑社会成员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事实。
举报人1:叶照富,1956年3月9日出生,男,汉族,家住: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海星村71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5603095212,手机号码:13285769088。
举报人2:曾 珠,1967年10月9日出生,男,汉族,家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民主街10号,身份证号码:4208031967********,手机号码:13677239888。
举报人3:涂维林,男,工地安全员,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拾桥镇七里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08083316,手机号码:156****2922。
举报人4:刘再仿,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纯正街68号2门8楼15号,身份证号码:42242819720114241X,手机号码:159****2555。
(以上人员信息见附件5)
犯罪嫌疑人1:龚某洋,1988年6月8日出生,男,汉族,家住:湖北省荆州区纪南镇官垟村7组,身份证号码:421003198806083234。
犯罪嫌疑人2:吴某军(身份信息不详)(人称军哥),系原荆州市黑社会道仁集团骨干吴某贵(人称四一)。
犯罪嫌疑人3:(人称)星某(身份信息姓名不详)。
请求事项:依法对被举报人龚某洋、吴某军 星某等涉案人员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请求公安部扫黑办、湖北省公安厅和荆州市某部门依法对2017年1月23日叶照富、曾珠、涂维林所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洋等人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对龚某洋、吴某军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请求对案件事实真相开展全面侦查取证工作。
4、请求冻结并追回被龚某洋等人非法劫取的财物。
5、请求追究荆州区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及东城派出所接警人员不作为,而导致案件事实没能及时查清(存在渎职行为)的责任。
案情经过:
一、2014年11月10日,举报人叶照富与向元林(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本案犯罪嫌疑人龚某洋三人共同投资,与湖北峥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作;共同承包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公司荆州区政府还建房项目(荆西小区)建设工程。2016年4月26日,根据三方股东共同协商,龚某洋收回出资额100万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83万元后退出其股份,自龚某洋在退股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见附件1),此工程项目所有事务与犯罪嫌疑人龚某洋无任何关系。后续工程量及与葛洲坝项目部联络工程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均由峥峰建设劳务公司和举报人叶照富负责实施完成和结算。
2017年1月19日上午7:30时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洋以有事要商量为借口,将举报人叶照富从荆门骗至荆州,下车见面即被龚某洋等人控制并带到东环路华瑞丰酒店8218房间,后转移到8217房间。同时由“黑老大”、“人称军哥”(姓名吴某军,身份信息不详,为荆州市道仁黑社会犯罪集团骨干份子“四爷”吴某贵嫡亲)等6人轮流看守,羁禁90余小时,不让举报人出去,限制举报人人生自由,监督举报人手机通话,并用语言威胁、胁迫举报人下跪等方式,侮辱和恐吓举报人。直至2017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等人将自己写好的内容让举报人抄写的协议书和承诺书各一份,(注:内容是有关工程款项处理事宜,因举报人当时极度恐慌,记不起具体内容),强迫举报人对照他们写的内容抄写之后,才将举报人用三人押至小北门207国道边。至此举报人叶照富共被非法拘禁长达90个小时,身心受到极度恐吓,现已神志恍惚。举报人叶照富回到荆门后立即拨打110报案,并在朋友陪同下返回到案发地荆州区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报案。
二、2017年1月21日,湖北峥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珠(湖北荆门人,连同司机二人被龚某洋从荆门骗至荆州,后被非法拘禁在安盛国际酒店6楼房间里。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等人以同样方法将其带到酒店,胁迫受害人曾珠下指令给公司财务人员,将本应归劳务公司和举报人叶照富的(葛洲坝荆州区项目)工程结算款共计1590多万元转给龚某洋。但遭到公司法人曾珠的拒绝。为了进一步威胁曾珠,次日晚上他们又将其转移监禁到乡下一偏僻农庄(点将台农庄),胁迫曾珠将11325150.94元工程款分别转入龚某洋提供的七个人账户上,本次工程款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剩余的4621677.00元属公司的工程款,此款于2017年1月23日零点30分至零点38分在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等人武力胁迫下,曾珠才给财务人员打电话下指令将4621677.00元分3次转入龚某洋个人账户(见附件2);于2017年1月23日凌晨两点许在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等人的胁迫下曾珠抄写了不报案承诺书和放弃项目后期工程款承诺书后(见附件4);凌晨三点多才将曾珠及其司机朱素贤放回荆门,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等人采取非法手段将湖北峥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人曾珠及其司机非法拘禁时间长达50余小时。
三、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分别于2017年1月21日、23日,共两次带三十余人黑社会成员到荆西小区还建房葛洲坝项目部威胁恐吓工地民工,吴某军等三人把门守住,态度蛮横,强行压低结算工资。工人涂维林只因说了句工资算得太少了,今天太晚了等明天再说,吴某军直接吩咐手下命令的口气拖出去往死里打,其手下马仔以星某为首的一帮打手便不问三七二十一,当众将涂维林拖到葛洲坝荆州项目部大门口操场进行拳打脚踢,将涂打伤后并且不让涂去医院治疗,后来派专人看守防止涂维林报警。并随意当众殴打项目木工班长刘再仿,吓得所有在场人员大气不敢出,敢怒不敢言。
案发之后,受害人曾珠与涂维林因听信“黑老大”吴某军、龚某洋等人系荆州黑社会“道仁犯罪集团”的残余势力,在当地“黑道白道均有关系”的说法而不敢报案。刘再仿被打后即向110报警,同时也有人拨打了120(见附件3),但荆州市北门某部门出警后,仅简单问了几句话就走了,令老百姓心寒。
就这样,因为龚某洋、吴某军等人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致使举报人的工程款项无处结算,举报人在荆州区还建房荆西小区工程项目上的三年心血付之东流,被犯罪嫌疑人当场抢劫!举报人叶照富目前背负巨额投资借款债务,走投无路。
曾几何时,以原荆州市道仁(犯罪)集团董事长胡某洪和陈某为首,吴某贵(人称四一)等人为骨干份子的黑社会犯罪集团,网罗社会渣滓,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制造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暴力案件,打死、打伤、致残多人,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01年该犯罪集团覆灭后,人们无不拍手称快。不料该黑恶集团至今阴魂不散,以吴某军为首的残余势力仍横行于世。这群训练有素、组织严密、手段毒辣、经验丰富、阴险狡诈、反侦察能力强,分工明确的社会渣滓,长期倚强凌弱,恶霸一方,无恶不作,他们长期以华瑞丰宾馆、安盛国际酒店及点将台农庄等为据点,开设赌场,实施诈骗,圈养一批社会闲杂人员为打手,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暴力武器,肆无忌惮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地群众惧于其淫威,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道路以目。此次,他们又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国法,视百姓的人身财产为草芥,在当今法治社会,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再次炮制了骇人听闻的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件。
更令人心寒的是,竟然对情节如此严重、手段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忽视无睹,至今不按法定程序依法依规立案侦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无视国法,在朗朗乾坤下,非法拘禁举报人90余小时,非法拘禁受害人曾珠及其司机朱素贤50余小时,并以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劫走1590余万元的巨额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随意殴打项目管理人员刘再仿、涂维林,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涉案金额高达159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规定,荆州区公安分局已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立案期限。目前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仍然逍遥法外,未受到法律的任何制裁。
更加丧心病狂的是,2018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龚某洋以2017年1月23日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强迫受害人曾珠写下的承诺书为依据,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湖北峥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及中国葛洲坝集团将本应退给峥峰劳务公司及举报人叶照富的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廉洁保证金5万元,共计105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犯罪手段获取的承诺书竟然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如此嚣张,如此胆大妄为?国法何在?
如此下去,举报人已被逼走投无路,几近家破人亡!泣血控告,至死不休!我将一直信访,直到讨回公道。我相信政府!相信中央的扫黑决心!相信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会为民做主的!
为此,举报人再次请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洋、吴某军 星某等涉案人员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请求荆州市某部门依法对2017年1月23日叶照富所报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请求依法对龚某洋等人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对龚某洋、吴某军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请求对案件事实情况开展全面侦查取证工作。
4、请求冻结并追回被龚某洋等人非法劫取的财物。
5、请求追究荆州区公安分局相关领导及东城派出所接警人员不作为,而导致案件事实不能及时查清(存在渎职行为)的责任。
以上举报内容真实客观,如有虚假举报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湖北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