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市丹徒区江沁洲大江船舶制造强拆的报道
报道提示: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乡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城乡发展和强拆强征中的相关矛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非法强拆的通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拆、强征行为。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镇江市丹徒区江沁洲王生志报道
镇江市丹徒区江沁洲生态农业管委会认定大江船舶为违法企业,并于7月2日实施强拆。大江船舶制造原系中外合资企业,2008年工商行政注册,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土地协议,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环保部门同意办理项目手续,由发改委批文同意成立的一家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如果大江公司是违法企业,那么几家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要知法犯法,以行政合法方式批准大江公司成立?江沁洲园区又何以与大江船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秦雪平说。2019年6月18日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大江公司就拆迁情况给镇江市、丹徒区、江沁洲生态园区农业管委会分别呈递拆迁相关事宜的情况报告。
报告详细说明了企业成立与发展及面临拆迁的真实情况,其内容为: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原大江公司)自2015年被江心洲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园区管委会)通知待拆迁后,直至今年6月5日园区管委会拆迁组才第一次正式约谈零补偿关闭式强拆。大江公司在一直未见有关此次拆迁政策依据及其组织实施方案等资料的情况下,对此仍表示服从国家政策,愿意配合政府做好拆迁工作,但提出应予一并考虑和解决因园区管委会违法违约出让、出租土地可能造成大江公司投资损失赔偿的请求。园区管委会拆迁组对此一直未有明确答复或拟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6月13日上午,园区管委会拆迁组第二次约谈,主要传达有关长江整治及防洪清除障碍物的法规、政策。大江公司当场呈递了《关于大江公司拆迁相关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诉求。同日下午,丹徒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即送达镇徒防(2019)31号《关于限期清除大江公司行洪障碍物的通知》(下称31号《通知》,附件1),责令限期7日内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固定建筑物、构筑物。
6月15日上午,园区管委会拆迁组第三次约谈,正式告知按拆迁计划的时间节点,于当月底对本公司实施完毕零补偿关闭拆迁。故本公司认为31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于同月18日依法向镇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申请行政复议(附件2《申请复议书》)。
为化解政府实施强拆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减少投资财产的损失,本公司采取以下合法维权行为:
6月21日,向园区管委会发出《建议函》(附件3),再次提出应出具被拆资产的评估报告等合理要求,恳请充分考虑。并建议如确实需要强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至第39条、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的六项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丹徒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拆。
6月18日,向丹徒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呈递《报告》,与此同时,又分别向镇江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呈递《报告》(除依实施强制拆迁进,程补述相关情况及补充相关书证、调整附件证据顺序外,其余与本报告内容一致),请求关注,妥善处置合理诉求。
6月19日和22日,对与本公司被强拆具有利害关系的有关事项,依法分别向丹徒区水利局、园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政府相关信息和要求予以公开答复(附件4、5)。
同月23日,拍摄本公司船台向长江岸线及其延伸至近水区域障碍物的资料(附件6),显示本公司的船台未使用,其向岸线延伸至近水区域开阔,未设置任何障碍物。而在长江岸线的近水区域,与本公司船台东邻的达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已拆迁),仍停泊数条船舶处于维修状态;与本公司船台西邻的复兴船厂,建有码头和停泊船舶维修,该厂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次日,本公司向复议机关镇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出《建议函》(附件7),呈递上述视频资料,建议派员勘察现场,排除任何选择性执法的因素,秉公裁决。
6月26日,向镇江市委纪检委书记、监察委主任黄利民控告园区管委会拆迁组副组长兼关闭组组长徐松林滥用职权、侵犯民企合法权益、打击报复举报人(本公司)等违法、违纪问题,请求依法、依纪立案查处(附件8)。
6月26日,向丹徒区水利局发出建议函(附件9),指出强制拆迁中程序违法的情形,并书面陈述与拆迁相关的事实,申辩所提请求的理由,并呈递有关证据。
本公司为积极配合政府有效推进拆迁工作,化解纷争,维护政府良好形象,保护民企的合法财产免受侵犯,为慎重起见,特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江公司的变更经历:
该公司原系中外合资企业,于2008年设立注册镇江市京口区,发起人朱昌辉(外方),法定代人周红生(中方)。2009年发起人变更为周红生(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公司企业性质转为内资企业,持股人为周红生和周建红。2011年12月公司股权转让给秦君(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变更至丹徒区江心洲益平村。2015年公司股权转让给秦雪萍(法定代表人)至今,公司名称自始未变更(下称现大江公司)。
二、原大江公司违法用地建设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
该公司2008年设立后,外方因注册地政府未能解决项目用地而撤资,中方周红生遂与丹徒区江心镇(后更名为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园区管委会)磋商招商引资项目(船舶建造)落户用地事宜,原则同意该项目在益平村落户,让其与该镇治滩指挥部对接,先建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据此,该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于同年11月11日向原大江公司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3万元(附件10收据号3969018)后,准予在益平村复兴船厂东侧破土动工建设办公楼和厂房,占地14.99亩。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此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原大江公司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益平村境内14.99亩的土地;2、限期拆除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53045元(附件11)。因江心镇当时未与原大江公司签订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原大江公司亦无凭据缴纳相关用地规费,故未能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附件12),准予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江心镇对此协调未果,后经法院执行调解,因该案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于当年12月17日民事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附件13)。直至2019年4月丹徒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苏1112执恢261号执行通知书前(附件14),国土部门一直未对原大江公司和现大江公司经营用地予以阻却,或申请强制拭行予以恢复土地原状。
丹徒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大江公司建设、经营近十年期间,从未对其监管予以阻却和作出任何处理。自今年6月13日为配合政府拆迁工作,依《防洪法》第42条作出限期清除具体行政行为后的执法情况略(见上述相关情况)。
三、现大江公司受让、承租土地地情况(实际用地建设约40亩):
1、原大江公司为纠正非法用地行为,于2009年6月15日向国土部门缴纳53045元罚金后(附件15),先后多次与园区管委会洽谈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事宜,最终双方于2011年3月9日签署《项目协议书》(附件16),约定:园区管委会出让、出租土地100亩。其中:出让20亩,出让期50年,出让价10万-11.2万/亩,预缴土地出让金60万元后,原则上六个月将20亩土地使用权证办至原大江公司名下;出租80亩(租期约定不明),租赁价:第一年0.1万/亩,第二年0.2万/亩,第三年始按0.3万/亩(实际租用土地以国土部门确认的为准)。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了土地出让金、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用地手续的审批办理和违约责任等。原大江公司依约履行缴纳土地出让金60万元的义务,并依园区管委会主任朱峰的请求,又多预缴土地出让金15万元(附件17《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四份计75万元),另向园区治滩指挥部缴纳用地租金12万元(附件18租用滩涂建造船台部份的租金收条)。园区管委会依约派员丈量、界桩和交付了100亩地块(含上述原大江公司2009年受行政处罚的非法用地14.99宙),四址明确。该《项目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表明园区管委会与原大江公司签署项目用地的协议合法成立有效,原大江公司是依约有偿使用土地。双方之间依《项目协议书》已形成出让与受让、出租与承租土地的客观事实。
2、原大江公司依《项目协议书》第三条的第3.2项、3.3项和第六条的第6.1项的约定,将园区管委会已交付的地块实际使用约40亩(附件19建设平面图)完建办公生活用房、钢结构厂房(行政处罚决定前在建部分)、配电房和船台、场地等基础设施,均属依《项目协议书》享有的合法权利。
3、园区管委会贻于履行《项目协议书》第三条第3.1项约定的义务,未能给原大江公司办理20亩土地使用权证,也未能为之办理租赁土地证,且不返还己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也不另收土地租金(未言明已将上述土地出让金预付款变相抵算租赁用地的租金),又未终止《项目协议书》,从而导致现大江公司己建但未能补办出让、租赁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现状。
四、原大江公司依法定程序变更准入江心洲益平村落户,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园区管委会为之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其经营场所的用地及营业执照通常被视为具有合法性。
1、原大江公司依《项目协议书》第六条第6.4条约定,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园区管委会报请丹徒区发改委和环保局准于迁入落户(附件20)。此说明原大江公司在益平村落户的项目建设是合法的,仅存在园区管委会贻于履约而未能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的缺陷。
2、现大江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丹徒区工茼局申办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和次年办理企业年审,在提供经营场所用地合法性的依据时,园区管委会在未能提供土地出让、租赁土地凭证的情况下,为之出具了相关证明(附件21两份证明),证实现大江公司座落于江心洲益平村的办公生活、钢结构厂房不属违章建筑,属其合法所有。
3、现大江公司的营业执照亦能佐证上述事实(附件22),工商部门准予注册和颁发营业执照,即经审核已认可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上述证明,现大江公司无理由怀疑该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经验法则通常应认为此出让、租赁土地合法,违法用地的情形已消除)。
由上可见:原大江公司非法占地14.99亩的违法行为,经依法签署《项目协议书》及履行相关义务后已得到消除,仅存在作为出让、出租土地的园区管委会依约应予办理而始终未能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瑕疵,尚需依法依约补办予以完善。现大江公司依约己成为合法受让、承租土地的用户。
五、依司法程序恢复强制执行政处罚和依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执行,需要考虑的几个实际问题:
(一)园区管委会未经用地审批程序,擅自出让、出租用地,应属承担行政处罚的主要责任者。园区管委会明知原大江公司非法占地14.99亩依法应予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出让、出租土地的法定审批程序,仍将该地块(包含在出让、出租的100亩土地中),以《项目协议书》的方式,出让、出租给原大江公司使用。如果没有园区管委会违法出让、出租土地,也不可能发生原大江公司违法用地受罚的情形,更不可能出现不知情的现大江公司一直在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而今面临被强拆而无补偿的窘境,二者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上的对合性和关联性。如单独行政处罚现大江公司,既不合法,也有违公允。园区管委会违法出让、出租土地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才符法理和情理,从而有利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园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中具有欺骗性的合理怀疑不可排除。
1、原大江公司于2011年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秦君时,存在隐瞒2009年因非法用地14.99亩受罚的情形,秦君不知情又于2015年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现大江公司秦雪萍,而直至2019年4月丹徒法院送达恢复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时,才知悉原大江公司2009年涉案非法用地的事实。而园区管委会从2009年案发时起即己明知,并将涉案的非法用地14.99亩在尚未恢复土地原状的情况下,又出让、出租给原大江公司使用,且在长达近十年中,不仅未向秦君、秦雪萍履行眚知、提醒之义务,也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协调解决或补办出让、出租土地的审批手续。故园区管委会的乱作为、不作为,实属对投资人的严重不负责任,骗其受让、承租土地并将项目投资江心洲建设,确实与招商引资的政策相悖,有损政府形象。
2、园区管委会贻于履行《项目协议书》第六条第6.1项、第6.2项约定义务,既无法为原大江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又不能办理土地租赁证(据悉所涉国有土地,根本无法亦理工业用地的土地租赁证),也不如实反聩相关情况,及时终止《项目协议书》。尤其在现大江公司办理申请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和年审时,园区管委会在隐瞒无法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又为之向工商部门出具“现大江公司的办公生活用房、钢结构厂房不属违章建筑,属其合法财产”的证明,最终导致现大江公司由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不惜借贷1600余万元投资该项目建设。
(三)《项目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大江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园区管委会与原大江公司本着合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宗旨,协商一致而签署《项目协议书》,双方依约履行了出让、租赁用地的相关权利义务(主要是缴纳出让金、租金和交付出让、出租地块使用部份),依《合同法》已有效形成出让与受让、出租与承租土地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现大江公司面临非法用地强拆的境况,系依《土地法》、《行政法》等形成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上述诸法律,均属同一位阶,其产生的效力无上下、优劣、轻重之分,都应受国家法律的同等保护,即既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也要维护民企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且两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完全是由园区管委会的不当行为而引发,依《项目协议书》第六条第6.2项的约定,理应由园区管委会从中协调解决,完善、补办出让、租赁用地审批的相关手续,予以平息这一冲突。如无法协调平衡利益关系,则不能仅依长江整治的政策.不顾民企合法权益强拆现大江公司而了之,由此可能引发不良的社会舆情和上访、累诉,园区管委会也将承担违约赔付的不利后果。
(四)现大江公司尚有20余亩用地上的其他建筑、设施如何拆除。现大江公司实际用地约40亩(以国土部门的测量为准),除2009年原大江公司违法用地14.99亩建设外,尚有20余亩用地上的其他建筑、设施,是否依31号《通知》一并清除,应予依法慎重定夺。否则,还需依法经司法程序,且应由国土部门依法对园区管委会和大江公司非法出让、出租土地先作出行政处罚,如现大江公司不服,除依法上访解决外,还可依法提请丹徒区人民政府复议,或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案经一二审,历时数月,其结果对政府可能不利,不仅影Ⅱ向拆迁工作的序时进度,而且园区管委会不仅要承担因违法出让、出租用地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现大江公司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园区管委因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
1、依约对现大江公司应予赔付。因园区管委违反《项目协议书》第三条第3.1项和第3.3项的约定,依据该《项目协议书》第七条及其第7.2项的约定,除应退还原大江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预付款和租金90万元外,还应对现大江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无条件退还。
2、依法对现大江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园区管委未征得现大江公司的同意,于2015年8月17日单方与镇江达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达舟公司)签订《协议》(附件23),以“现大江金司与达舟公司之间的矛盾未调解好,现有水泥船台权属不清”为由,擅自将现大江公司建造的船台(约10000平方米)让达舟公司无偿使用,直至2018年12月达舟公司拆迁才予以归还,导致现大江公司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经多次与园区管委会、达舟公司交涉未果,始终未能自主使用该船台生产或出租船台,长期处于停业状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附件24)。对此,园区管委会因干涉民企事务,违法处分企业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所有,地上附着物依《物权法》应归现大江公司所有,即依法享有自建船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与达舟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由此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请予核实,不妥之处请予指正。根据上述客观情况和面临的实际问题,恳请政府予以重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现大江公司拆迁前的相关事宜:
1、商请国土部门测量现大江公司建设的实际用地亩数,并依《项目协议书》第三条第3.2项的约定,结算用地租金。
2、依《项目协议书》第七条第7.2项的约定,请丹徒区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现江公司投入的资产予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对本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及《项目协议书》的法律后果,由区政府法制办或请法务专家研析,预测风险,并为拆迁现大江公司的提供可循的法律意见。
4、对报告所提问题如难以协调处理,可依《项目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由园区管委会及时提请丹徒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研究、拟定既不影响拆迁工作、也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还能维护政府形象的可行性拆迁方案,责成拆迁组依法加强彼此的沟通、磋商和协调,化解不利稳定的社会矛盾。
综上所述,现大江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属历史遗留问题,与现任区政府领导和园区管委会的领导并无牵连。以上恳请,重在请求政府给予关心和协调解决问题,并非无理诉求,也不愿上访、累诉不休,若能妥善解决上述相关问题,达到尽量减少现大江公司损失的效果,将不胜感激!现大江公司也一定会积极配合政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界人士认为:违法拆迁行为很多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未经征收人同意且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拆迁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征收人进行暴力殴打非法强制闯入被征收人住宅、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则可能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如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失职渎职、超越职权甚至权钱交易行为的,则很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国务院《国家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几乎每个条款都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关于大江被强拆事件我们将继续关注。
转载地址:http://www.hbsztv.com/wwtx/2019/0704/786902.html
(责任编辑:湖北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