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7.外币债权的留债清偿安排:外币债权涉及留债的,以确认的人民币债权金额,按2021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外币金额作为留债金额,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后,以外币进行偿还。
8.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9.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10.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十一家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且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在各公司的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日内书面致函债务人,确定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并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该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权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
11.救助贷款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清偿。
12.十一家公司重整前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双方决定租赁业务继续,尚未确定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的,按照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留债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执行。
13.担保物估值为0的,或后顺位抵质押权利人对应担保物剩余估值为0的,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消灭,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债权人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以十一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由十一家公司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6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自有资金不足的,以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规统一安排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处理如下:
(1)救助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按其他普通债权方式清偿。
(2)其他普通债权。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偿:
关联方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
股票抵债。即以海航控股A股股票抵债。每家债权人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为3.18元/股。
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预计其他普通债债权中,每100元可获得:约11.20股海航控股A股股票(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清偿35.61%,另64.38%由关联方清偿。
(五)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安排债权清偿。在《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满3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进行清偿;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关于共益债务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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