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本教育系统内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相同的单位间进行调出资产,应当由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调出资产的品目、数量,确定资产接收单位,调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在《西湖区教育系统设施设备调拨单》(附件2)签字盖章后,提交到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同时在资产管理平台上完成操作。
(一)调出单位在资产管理平台完成资产处置审批单的上报,其中将“处置方式”选择为“资产调拨(调出)”,并选择资产接收单位;
(二)区教育装备保障服务中心在资产云管理平台完成相关的审核操作;
(三)区教育局在资产云管理平台完成相关的审批操作,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经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接收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云平台完成相关的接收操作,接收单位财务人员做好调入资产的登记。调出单位财务人员在资产云管理平台核销调出的资产。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在日常的资产管理中,严格遵循“物尽其用”的原则,切实加强资产维护,有效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单位依托资产管理平台,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每年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对于清查出来的盘亏资产,提供相关材料交区教育局审核,经区教育局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后,向区财政局提交以下资料审批:
1.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同意报损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
4.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情况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等;
5.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赔偿情况说明及赔偿收入收缴凭证等;
6.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7.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8.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坏账损失外部证据;
9.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应当在收到经区财政局盖章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处理,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的资产报损审批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2.西湖区教育系统设施设备调拨单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请示
西湖区教育局:
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的国有资产,会同财务等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了审核鉴定,资产已达报废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现申报处置。处置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元。处置理由:×××,处置方式(报废、出售、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拆除、报损等)。现根据《西湖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办[2008]185号)、《西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西政办[2017]37号)等有关规定,报教育局审核批准。
妥否,请批示。
附:1.×××××××××××××××:
2.×××××××××××××××;
单位名称(签章)
二0二×年×月×日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