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经纪机构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4〕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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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