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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时间: 2020-06-28 15:22 作者:浙江新闻 来源:网络整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杭政办函〔202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其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采购;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单位采购教育设备与医疗设备的,统一委托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区、县(市)的项目,委托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货物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系统进行定点采购。

二、分散采购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

工程类项目: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要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或服务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或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采购(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三、公开招标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市)政府批准。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杭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9〕6号)规定,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三)采购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五)采购单位应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9〕10号)要求,加强履约验收管理,以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为原则,对全过程验收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要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9〕11号)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七)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依法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其中采购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实行备案制管理,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核。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

本条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在此之前立项但尚在合同期内的科研项目。

(八)中央与地方共建单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可适用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九)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共同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执业、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浙江“政采云”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化、数字化采购。

(三)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单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四)各区、县(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公开发布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区、县(市)政府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docx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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