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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政函〔2019〕63号 公开日期: 2019-08-1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19〕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
(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十)市本级决算;
(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
(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
(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
(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年度上一阶段的执行情况;
(六)市本级预算本年度上一阶段的执行情况;
(七)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
(八)市政府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情况;
(九)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二)市政府当年拟新建的2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调增投资概算超过估算15%的项目;
(十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四)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检查与评估情况;
(十五)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情况;
(十六)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情况;
(十七)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八)本市范围内或周边影响到本市的重大环境事件;
(十九)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二十)年度节能工作情况;
(二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二十二)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二十三)每年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事项因故需要变动的情况;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市政府再按照规定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
(二)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
(三)市政府驻地的迁移;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五)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六)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市政府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五、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并以适当方式提前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具体根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七、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沟通协调,在市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过程中,提出市政府拟向市人大报告的建议议题,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办理工作。
八、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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